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754039518/2019-00487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文日期:2019-03-25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河北“30条59责”架起扶贫资金管理“高压线”
河北“30条59责”架起扶贫资金管理“高压线”
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3-25

  河北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印发由省财政厅起草的《河北省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30条,按照扶贫资金运行闭环管理链条,与各项监管职责相对应,划定5类责任主体59项追责情形,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解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不清晰问题,架起了河北省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

  河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立足问题导向,聚焦全省扶贫资金监管的薄弱环节,在监管问责主体、实现形式、处置办法等方面下功夫,扎紧制度笼子,着力解决扶贫资金范围不明确、重资金分配疏于后续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不清晰、闭环运行有缺失、监管大格局不健全等问题,依靠制度保障精准扶贫效果。

  办法依据县级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将对口支援资金、扶贫项目投资收益、社会捐赠资金中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部分也纳入进来,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同时,明确提出扶贫资金监管清单,共69项,其中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7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20项,其他安排到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32项。各级政府应将清单内的各类扶贫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全面管理、动态监控。

  办法规范了省、市、县纵向管理,财政与部门横向协调等要求,解决扶贫资金迟拨、滞留、截留问题;严明资金拨付、支付、监管规定,防止支付环节发生套取、骗取等违规行为,解决支出进度慢的问题。

  在项目管理方面,办法在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管理、建设规范和标准、项目验收、项目管理费等方面细化规定,加强监督落实,解决部分扶贫项目实施不规范、标准不严格造成效益低、质量差的问题。

  办法还明确了扶贫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内容、操作流程等,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追责情形,首次确定了‘59责’,对部门职责交叉、监管空白、分工不准确等症结开了药方。”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按照扶贫资金运行闭环管理链条,共划定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乡镇、村)、项目实施单位5类作为责任主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定59项追责情形。

  办法明确,发生省、市、县财政部门未按要求履行牵头监管责任,未组织开展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反馈业务主管部门等13种情形的,分级追究财政部门责任;发生扶贫部门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未论证、入库项目程序不规范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闲置等9种情形的,分级追究扶贫部门责任;发生业务主管部门未按国家、省相关扶贫政策规定,对项目(个人)的审核认定不严,出现弄虚作假问题,造成资金违规使用等17种情形的,分级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责任;发生挪用扶贫资金及提供虚假资料、虚报项目套取或骗取扶贫资金等11种情形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含资金使用单位)责任;发生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等9种情形的,追究县级党委、政府(包括乡镇、村)责任。

  办法强调,扶贫资金领域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照以上责任清单,在各自职责权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回违法违规资金;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和辉 何菲)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